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审议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招生工作;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我校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1、制定原则:招生计划的制定应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由招生就业处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和上一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分析科学、合理进行编制。
2、计划分配: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3、公布途径:招生计划编制完成后,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向社会公布。
4、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当年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统招录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中须按要求认真阅档,按照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对达到学校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3、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4、志愿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志愿已完成计划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