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实施机构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的招生战略和政策,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合规法务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与监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按照北京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
3、平行志愿,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顺序志愿,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学校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4、往届生录取同样遵照以上录取规则。
5、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的加分政策。
6、实行高考改革省份,招生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录取规定执行,按考生统考成绩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
7、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无外语语种限制(我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