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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业招生,如有内容与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章程内容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1、北京中医药大学。
2、广州中医药大学。
3、上海中医药大学。
4、南京中医药大学。
5、成都中医药大学。
6、山东中医药大学。
7、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8、天津中医药大学。
9、湖南中医药大学。
10、辽宁中医药大学。
11、湖北中医药大学。
12、浙江中医药大学。
13、长春中医药大学。
14、福建中医药大学。
15、江西中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