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我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考试,执行全省统一艺术类考试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山东省外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联考。河南省艺术类录取规则为文化成绩过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未说明的省份按各省相应的艺术类录取规则进行。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不限,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院招生章程中相关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教育部或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新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 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现代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现代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现代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报考热线:0531-88766666 88270766 88270866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0288号山东现代学院 邮编:250104
到校路线:洪家楼乘坐311路,经十路乘坐K301路或长途汽车东站乘坐城际班车BRT-971路至“山东现代学院”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