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学院按照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常规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达到山东省美术类专科合格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夏季高考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进行专业调剂。
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山东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www.sdzs.gov.cn)、学院招生网站(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531-76268314)。
第五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生;校企合作专业的学费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文件为准。如学费标准有调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住宿费:1100元/学年/生;书本作业费:900元/学年/生(毕业时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