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每生每年4620元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年700元标准。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3.普通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人均3300/生/学年。
4.燕宝奖学金:宁夏籍学生享受燕宝奖学金6000元/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