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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4-08-04 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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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0927。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五条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设有62个本科专业,涵盖十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是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素有“湖北南大门”之称。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杭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市境。校园占地面积1860亩。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设置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普通文理类控制在1%,艺术类控制在15%以内,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市、自治区)。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提交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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