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按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的标准收取,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一)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医学类(中医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中医康复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中药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中药制药、护理学、助产学、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医学信息工程、软件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专业学费4300元/生・学年;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健康服务与管理、医疗保险、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4200元/生・学年。
(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参照甘价费〔2006〕120号);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招收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费4000元/生・学年。预科结束后按就读专业缴纳学费。
(三)免费医学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四)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的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4人间1100元/生・学年、6人间900元/生・学年。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等,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入学前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学校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十余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受奖受助学生面达70%以上。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校内奖学金按2000元、1500元、1000元三个等次评定,国家助学金按4300、3300、2600三个等次资助。另外,还设有一些企业和社会奖助学金,用于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报到。
(一)食品质量与安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生、专升本学生在定西校区报到就读。
(二)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学生在甘南校区报到就读。
(三)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信息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在定西校区报到就读,第二学年起转至和平校区就读。
(四)其余专业学生在和平校区报到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