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高考)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2)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5)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逐项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2.依据秋季统一高考成绩与艺术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投档依据的成绩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具体的投档比例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据考生的秋季统一高考成绩(含加分)与艺术专业省统考成绩折算而成的综合分(综合分折算公式以当地省级招办确定的为准;没有综合分的省市按两者的相加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4)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逐项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3.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征集平行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5%进行投档,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2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4.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当地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5.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