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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1.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为学生提供更多成才机会。 2.自愿申请,条件审查,规定时间,宏观控制。 3.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 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 否则所取得学分无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修的该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由学生本人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补修,否 则不能毕业。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和专业 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 从众心理,理性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拟转专业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警告 及以上处分。
2.申请转专业时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及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适当予以照顾:
1.入学后发现存在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开 具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2.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原专业 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3.确实有专业特长者。
4.退役后复学或休学创业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跨录取批次的;
3.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4.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