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仍按《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邢台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邢台学院
2.学校代码:1010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邢台学院具有百余年办学历史,其前身是创立于1910年的直隶第四师范学堂,2002年升格为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6.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邢台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邢台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7.办学地址:
邢台学院: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泉北东大街88号
邢台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校区: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169号
8.专业办学地址:除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在邢台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校区办学外,其余本科、专科专业均在邢台学院办学。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邢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酝酿、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对招生录取方案的实施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和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草拟及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