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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所有专业一览表

发布时间: 2024-08-17 16:55:34

第六条 成都工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7992159。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

(3)艺术类专业:我校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对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按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依次按专业成绩、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和《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我校本、专科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为:理工类专业4100元/生.学年,文法财经类专业37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学费每年预收,毕业时按实际学分结算。

第十六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所有考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等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陈毅游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创新创业奖等。助学措施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办法。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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