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单独招生考试、扩招考试、技能高考学生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专业调整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转专业应于第一学期的第18-20教学周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转入同年级新的专业学习;非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学生,应转入新专业低年级学习,学籍同时纳入低年级进行注册管理。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并提出学生转专业后按教学计划应该补修课程及学分;
(四)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五)学生转专业情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学籍异动组织工作,在学期末第18-20周完成第十条之(一)至(二)项手续,第(三)至(五)项在开学前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具体程序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业成绩(学分)认定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其它同层次学校学习:
(一)因患病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
(二)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三)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