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学生转出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
2.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3.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提出意见;
4.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议;
5.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6.由学校转到外省的,还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转学材料,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7.转学备案校领导签署《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校接受学生转入
1.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转入学生的理由、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招生部门确认分数线;
2.学生拟转入学院办公会就是否符合该专业培养要求且有教学能力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3.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由转学备案校领导签署接收函;
4.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5.转学备案校领导签署《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由外省转入学校的,还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转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