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潜能和专长,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6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转学
(一)基本原则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3.学生转学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和12月办理。
(二)基本条件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或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2.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福建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工作程序
1.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并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待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后(跨省转学需先由双方学校同意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要求转学到福建江夏学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江夏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院校同意后,经学校专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在学校网站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的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待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后(跨省转学需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确认),方可办理接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