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办理材料
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应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单、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单位申请后续补贴资金,应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就业见习人员有变化时,还应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变化表),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将后续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补贴
(一)
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二)
补贴对象
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三)
补贴标准
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期限:暂试行至2020年。
(四)
办理材料
补贴对象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和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