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二)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
办理材料
补贴对象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符合鉴定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培训机构组织补贴对象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缴付相关费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支付到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除应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和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上述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
(一)
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1)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