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或学术研究活动中,取得具有一定开拓性或原创性的成果或成绩,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素质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获得毕业实习学分。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1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修读年限内参加毕业总补考。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及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设置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学业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课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核,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免考。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课程考核免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
办理免考和缓考手续必须在当次考核前1周内完成。
第十七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予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同一大类专业中的相应专业学习。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大三及以上、专科生大二及以上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