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五)职高对口升学的。
(六)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九)已修公共基础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转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须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专业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并公示1周。专业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一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所缺转入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并考核合格。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者,应随下一年级就读。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