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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019年最低录取位次统计

发布时间: 2022-12-25 08:26:07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末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公示1周无异议后,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办理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超过6周(含)的。

(二)以中外合作项目实行交流交换出国(境)或2+2、3+1等模式需到国(境)外学习的。

(三)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因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创业的最多可再延长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休学申请表》(附件2),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休学创业的还需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复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年级。并按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在12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留级标准的给予学业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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