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与就业指导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团委)。
第六条 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指导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含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计划和定向青南计划)需报请青海省公安厅核准后,报青海省教育厅,女生计划数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普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
招生专业计划最终以省教育厅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九条 报考普通(非公安)专业的考生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病),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够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
由于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且考虑目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生就业方向,凡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
第十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生源地为青海户籍(考生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且须参加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