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专业分科类、性别按照招生计划实行1:1投档,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
(二) 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A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A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B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三)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四)对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制,但学校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五)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院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专业计划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专业定向青南地区招生(录)计划按照公安部、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公安厅相关文件执行(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七章 入学与复审
第二十三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学生的考察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如果体检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况者或有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章 管理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
学院公安专业、普通(非公安)专业学生均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非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学院所有专业学费收费:3720元/人/学年;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依据学生综合考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并根据国家及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对贫困学生给予国家或省级贫困生助学金。学院设有四个等次的校内奖学金,单项最高奖金为6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政策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