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有关信息或情况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和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云南招考频道》、学院网站、招生简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宣传平台等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专业录取则遵循投档成绩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投档到我校的情况下,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其他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注:若投档分数相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严重色弱、色盲及其它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请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的就业。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身体复查,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为了便于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女性考生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九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档案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以便完成总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口腔医学15000元/生/年;临床医学14000元/生/年;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13000元/生/年;预防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12000元/生/年(学费若有变动,以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为准。学院在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明确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020年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困难学生资助或奖学金,学院同时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