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考生生源不平衡和专业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湖南省投档比例设置在105%以内,其他省份的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条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进行第一轮录取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录取,将专业未定的考生(即未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以此类推,对后续专业志愿依次进行录取,最后仍有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专业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取额满。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高等学校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录取规则:录取批次设在提前批,单独划定录取控制线(原则上不低于湖南省本科二批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预录名单,并将预录名单及生源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等部门通知预录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签订协议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体格检查要求进行重申及补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视、弱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或丧失、晕血症、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报考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的考生要求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小于800度。
(三)肢体残缺、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
(四)习惯使用左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宜报考口腔医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