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学院同意转入的学生,由院长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字,学院加盖公章,返转转出学校。
4.转出学校将加盖了两校公章的《转学申请(确认)表》等材料报当地省级省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省教育厅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凭《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招生录简表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在此时间段之前向学院提出转学申请,以便学院按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转学材料。
第二章 转专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陇东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确认,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属“专升本”、“3+2”学习形式的;
5.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6.由非师范专业转向师范专业的;
7.由体育、音乐、美术专业转向其他专业或由其他专业转向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
8.文、理科专业互转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转专业的;
10.试读期间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