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艺术类学生申请转专业者;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如学生参军服役期间立功、创新创业等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经学校研究确定,确需转专业或转学的,由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的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每学年末集中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结合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办学条件等状况,认真研究,从严把关。
第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须有监护人签字确认),填写《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分别报转出、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汇总各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学校正式文件或教务处印发的《商洛学院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转入学校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至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学校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所修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对转入前已修且成绩及格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但必需填写《商洛学院学生课程免修(考)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随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