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我校一年级本科生根据学校安排,按照“自由转出,审核转入”的原则,可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跨学科类别的(文转理、艺术类等);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国际班、国防生、民族班、小语种、体特生等);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不符合转入专业基本条件者。
三、转专业程序
第五条为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教学资源条件,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社会需求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实行宏观调控,教务处提出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数,经学院确认,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评议后,制定各专业接收计划。
第六条有意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将申请学生名单转入拟接收学院。
第八条接收学院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报名人数大于专业计划数,该学院需成立转专业审核小组,并制定审核办法(办法包含转入基本条件、已修学业成绩认定、笔试和面试环节,明确规定审核内容、比例及排序规则,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其中转专业审核小组由教学院长负责,按专业组织专业教师(3-5人,在纪检部门监督下从本专业教师中随机抽取,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3)。
第九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专业审核办法,由教学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进行实施。
第十条各接收学院按照审核办法对申请拟转入学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方能转入新专业,并将最终转入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