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等2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我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录取原则执行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音乐表演(钢琴方向)仅限钢琴器乐类型的考生报考,进校后仅开设钢琴教学。其他器乐类型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二条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入校后不能转专业,专业课程中相关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教学,不开设任何小语种教学。
第二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s://www.sfc.edu.cn
2.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8-87512806(可传真)、87516537
3.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录取工作。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