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2020年,面向高考考生进行春季和夏季高考招生,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招生条件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需要另作规定)。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在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复查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院按照学分制收费。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及退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一)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二)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四)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七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