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考委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好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相关决议;
(二)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衔接高校招生相关部门,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编报工作;
(三)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四)做好学校的招生宣传及咨询服务工作,真实准确的向考生及家长传递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好学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六)向财务部门提交录取花名及相关信息,根据交费花名办理录取手续;
(七)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生处编制的入学须知;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做好相应的公示公开工作;
(九)向学生处提供录取花名,协助做好学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的指示精神,适应省市转型跨越发展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为主,适当兼顾0-6岁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立足太原市、面向山西省、服务周边地区,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学前教育师资和人才。
第八条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及时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家长公布。
第九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原则,坚持适应行业、产业及用人单位需求的原则,坚持“按需求定计划,按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资源,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和学校招生总规模。
第十条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按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类别招生计划,对口升学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