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院2023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广西、甘肃、新疆、云南、青海、宁夏、山西、山东、江西、河北、河南、湖北、广东、安徽、福建、湖南、浙江、海南、江苏等二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二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在二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市区,按照所在省市区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有:建筑设计专业(专业代码440101H,批准书编号PDE50UK3A20191076N)。该专业是我院与英国牛津城市学院合作举办建筑设计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学院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还开通了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
学院设立了“院长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投资方“港鑫奖学金”,企业家叶东、李闯个人奖学金,重庆宗申、重庆隆金宝、重庆双菱等企业联合设立了“重艺筑梦、捐资助学”校企合作奖学金。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费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均在8000—12000元/学年之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人/年(六人间)、1400元/人/年(四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