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体育课、各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数统计之内;
(二)留、降级学生如遇到原专业没有后续年级,可申请在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跟班学习一学期。跟班学习期内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重修;
(三)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其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其它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校期间经重修后到毕业学期时,累计仍有8门课程不及格的,且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退学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须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获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二)学校依据上述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学校领导签发的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廊坊师范学院官网上公告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和退学证明。经学生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生退学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据学校规定执行;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