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病休学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认为能够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复学申请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2周不报到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停招,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保留学籍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保留学籍)》,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入伍学生退役后2年内,应当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学申请等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八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其所获学分或各科成绩达到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降级:
(一)本科学生每学年所获得的累计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学分数三分之二的(不含三分之二);
(二)专接本和专科学生1学期有5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三)专接本和专科学生经补考和重修后1学年累计有5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四)学生自愿申请留、降级的。
第四十五条 本、专科学生在每学期末由学院进行成绩审核,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对相关学生进行学业预警。补考后本科生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本学年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专科生不及格门数超过3门时,由学院予以留级预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办理程序:
(一)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留、降级的学生,应填写《学籍异动表(留、降级)》,在新学期开学后第3周之前办理留、降级手续;
(二)二级学院在留、降级学生提交《学籍异动表(留、降级)》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学院领导审核、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务处应将批准同意留、降级学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并由二级学院将留、降级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告知的1周内办理留、降级的相关手续,按时到新班级上课,接受新班级的各项学业考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有关问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