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学生持《高等学校转学确认表》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转交学籍档案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一次性申请连续休学2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学生因事假或其它特殊困难,须暂停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休学)》,说明休学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因身体原因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关系;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持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还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复学)》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