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新生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收费。2020年我校收费标准为(如遇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1)本科专业
①理科:3500元/学年;
②文科:3100元/学年(外语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学年;
③体育(文理兼招):3300元/学年;
④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6000元/学年。
(2)专科专业
①理科:3300元/学年;
②文科:29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学年;
④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学年。
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如遇国家调整本年度资助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