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八)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九)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单到相关二级学院及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拟转入本校的,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出学校的,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