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折教育 重点专业

长江师范学院的优势重点专业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7-16 13:49:39

(二)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面临退学的一年级学生,可申请“降级试读”(须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学习提升计划)。学校只给予学生一次申请“降级试读”机会。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24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15日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违反学习纪律,1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监护人或亲属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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