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领取《休学证明书》。学生应于领到《休学证明书》7日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就读,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或退学条件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学籍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9学分的,学校将给予该生橙色学籍警示;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2学分的,学校将给予该生红色学籍警示。
学校给予的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学校的书面通知送交学生本人并寄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须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学习提升计划。二级学院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警示档案,督促和指导学生执行学习提升计划。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降至下一年级学习:
(一)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