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性质:河南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凡具有周口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相应学历层次的周口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周口师范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周口师范学院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优良的办学传统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坚持做精做强师范类专业,大力发展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现开设有63个普通本科专业,2个职业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农学等10大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由有关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平行志愿进档的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录取、同分数考生录取和生源质量调控需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时,河南省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区、市)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浙江、山东、辽宁、河北、福建、江苏、湖南、湖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规则的前提条件下,依照我校对应专业类别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