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计入本人学籍档案。各类课程成绩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通过和不通过)。
第八条 课程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
(一)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作业、讨论、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等成绩,一般不得低于课程总成绩的30%。
(二)军训、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正常补考一次。补考原则上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课程补考成绩超过60分(含60分)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九条 因病或身体条件确实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出据诊疗证明,体育教师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改上保健课。其成绩按保健课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以缓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依据考试工作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关于大学生思想品德行为量化的实施意见》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专科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艺术类、体育类、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