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程序:
需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学院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课程(公共必修课除外)须全部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二)转学的程序: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公示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可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