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写出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不足三分之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跟原年级学习。
(三)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达到十二周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签字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由学院联系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通过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毕业要求,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一)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二)因其他原因达不到毕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