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记录;
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记录;
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5.修满本专业本科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个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等于或高于1.8时,以1.8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个人学分绩点。
第三十条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学程中有下列特别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至毕业前因政治思想品德方面表现突出,受到了省级及以上表彰;
2.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至毕业前获得下列表彰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个人平均学分绩点高出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
(2)取得了硕士研究生的攻读资格(取得国外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需提供托福、GRE、雅思等成绩证明),毕业前考取公务员、事业编或到大中型央企就业的;
(3)以第一专利人的身份获得了国家专利;
(4)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突出表现。
3.因个人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前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取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攻读资格(取得国外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需提供托福、GRE、雅思等成绩证明),毕业前考取公务员、事业编或到大中型央企就业的
(2)以第一专利人的身份获得了国家专利;
(3)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4)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性文章一篇;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突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