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3号)文件精神,学校今年继续与厦门大学(我校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部分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厦门大学附加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一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本科生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相关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
https://www.gz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s://zjc.gznu.edu.cn/sdzs/
招生咨询电话:
0851-88909960、86701855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贵州师范大学东区行政楼西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550025
监督电话:0851-8322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