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或受理转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明确规定的
1.艺术类生源不得转入非艺术类招生专业的。
2.体育类生源不得转入非体育类招生专业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5.跟用人单位签订合作意向中途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6.从外校转学进入本校学习的。
(二)违背高考公平原则的情形
1.以提前招生考试形式被本校录取的。
2.通过“3+2或2+3”、五年一贯制升学选拔考试形式入学的。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可以转非中外合作专业,不同语言中外合作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4.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三)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或不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
1.不同学制专业之间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申请时有不及格科目的(公共选修课除外)。
3.已进入第3-6学期学习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5.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