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5.跟用人单位签订合作意向中途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6.从外校转学进入本校学习的。
(二)违背高考公平原则的情形
1.以提前招生考试形式被本校录取的。
2.通过“3+2或2+3”、五年一贯制升学选拔考试形式入学的。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可以转非中外合作专业,不同语言中外合作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4.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三)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或不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
1.不同学制专业之间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申请时有不及格科目的(公共选修课除外)。
3.已进入第3-6学期学习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5.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转专业流程
第七条 每学期第十四周前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相关可转入专业最大计划数,计划数由各学院提供。
第八条 各专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转专业转入条件,对具有学术特长或较强创新特质学生以及留学生和港澳台侨生,其转专业的转入条件可单独制定,但应与普通学生的转入条件一并同时公布。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各学院的教学资源情况,对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上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