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领取《休学证明书》。学生应于领到《休学证明书》7日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就读,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或退学条件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学籍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9学分的,学校将给予该生橙色学籍警示;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2学分的,学校将给予该生红色学籍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