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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7-16 15:40:24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若学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籍不被确认,不能参加选课、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并符合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15日未注册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标准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时间(应征入伍除外)。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其以上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须如期返校报到,未经批准逾期15日以上未返校报到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重诚信,遵守考核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长江师范学院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考核突出过程管理,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依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为其安排保健锻炼,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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