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时间安排与补考相同。
第六章 重修、补修和辅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二)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希望提高课程学分绩点;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修的。
第三十条 重修以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方式进行。学生重修成绩(含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重修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并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 课程重修须按学分缴纳相应费用。重修管理按照《长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按照《长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专升本、转学、转专业学生,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和课程等学习任务要求进行补修。
第三十四条 重修、补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在学院指导下修读相近课程代替。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入学一学期以后,一学年以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生在学科专业群内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