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符合《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重考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其在校修读情况。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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